燃料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计划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计划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三条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燃料系统要求,需编制的煤炭计划包括:《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煤炭需求计划》、《月度煤炭供应计划》。
第四条计划编制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3.满足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第五条计划编制的依据。
1.国电集团年度和月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和综合厂用电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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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的平均发热量。
3.新增机组的容量、投运时间、耗煤量。
4.国家规定的允许损耗。
5.非生产用煤量。
6.库存煤量及库存煤净增减量。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结合煤矿、铁路、港航等实际情况,编制有关煤炭计划。
第七条年度煤炭计划的编制
1.年度煤炭需求计划要综合年度发电量计划、年度供热量计划及年度检修计划、非生产用煤及新机的投运等因素进行编制。
2.年度煤炭订货计划应根据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各供货单位的到货率、煤质、煤价情况及各产煤地的煤炭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要综合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电量计划和供热量计划、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煤炭库存增减量进行编制。
第四章计划的报送
第九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向公司报送年度、季度、月度煤炭相关计划,每月23日前报送下月燃料计划。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年度、季度、月度煤炭相关计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国电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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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
铁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2%;水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5%;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二次铁路或二次水路运输,运输损耗仍按一次计算,但换装损耗按换装次数累加;煤场库存损耗不超过日平均库存量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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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订货管理
第三条全国订货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组织编制《年度煤炭订货组织方案》,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到主要产煤省煤炭主管部门、重点煤矿、铁路、港航、交通部门协调落实煤炭和运力资源。
2.国电集团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煤炭订货的指导意见与主要供煤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3.国电集团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开展进口煤炭订货工作。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统一配置进口煤炭资源。
第四条区域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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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负责指导各火力发电企业与区域内主要供煤单位协商谈判、签订合同。
2.国电集团对区域订货进行指导。第五条
市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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