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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细则

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细则中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在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申请人不可办理子女随迁,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而此次的细则为了方便符合天津市落户政策的随迁子女落户,去掉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真正做到简化办事流程、服务方便群众的工作宗旨。

放宽落户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申请人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天津市居住证;

3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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