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答复意见
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3号提案
的答复
丁玉华、李中华委员:
你们关于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收容救治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精神病人管理目前我县已经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乡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由所在街道、乡镇属地管理。2010年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分别进行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底统计,实施了对他们的档案管理,县残联开展了贫困精神病人药费补助,为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提供5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复退军人的救助管理,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范围,他们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已纳入县医保办和民政局的专项财政经费管理。
三、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救助,由公安护送至定点精神病院救治,享受城乡低保或五保待遇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四、非本县户藉的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应当由公安、民政局进行管理救助,其中症状严重的联合护送定点精神病院,在院救治费用由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列支,经治疗查明或联系到家庭,帮助其返回原籍。
精神病的防治、救助和管理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意义深远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国家在立法和系统性管理上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努力,为我县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而服务。
感谢你对我县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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