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我见
关于“酒驾入刑”的采访答复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强调,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
1问题1:最高法新的表态是否与刑法修正案
(八)的精神相冲突。答。《刑法修正案
(八)》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入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政策要求,“醉驾入刑”的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与“危害程度”作为定罪的依据。最高法院领导讲话对于下级法院是一种参考、指导,而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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