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
刍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李新廷,朱凯(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摘要。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制是治理中重要的概念和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社会领域的问题以及社会治理的价值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我们应以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作为突破口,通过理顺政社关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基层自治和底层参与、创新社会矛盾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多中心的治理模式等途径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重要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83(2014)04-0008-04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了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外,还提到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体制、治理结构、治理方式等概念,并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单独列为一节。那么,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和区别。辨析这两种治理关系对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的,这一概念在我国以往的官方规范文件中并未出现过。但是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国家治理”这一概念,“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被写入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1]部分中。可以看出,在十八大报告中,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并列一起。这里的国家治理和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国家治理体系并非同一概念,而是从一个相对狭义的范畴上界定的,是与社会管理相对的。《决定》中的国家治理体系无疑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是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包括在内的治理体系。不仅如此,在《决定》中国家治理体系的范围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可以说是全方位的。也正因为如此,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才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3。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国家治理体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3]
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的体系化状态。国家治理既表明了治理的主体是国家,也表明了治理的范围是在国家的领域之内。而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这一宏观性也表明了国家治理的宏观性。何增科认为:“国家治理是国家联合市场和社会力量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国家治理可以从多种维度去分析。从横向来看,可分为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等。从纵向来看,可分为基层社会治理、地方国家治理、全国性国家治理、国家参与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等。”[4]郭小聪认为:“所谓国家治理,是指主权国家的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体制设置和制度安排,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一起,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它是多层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社会冲突、协调不同利益的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的总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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