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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甘肃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文物安全案件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防盗、防火、防抢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保障文物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物风险单位是指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为各级文物风险单位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文物系统收藏、管理和使用文物的非文物风险单位亦适用本规范。非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风险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安全防范责任

第四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监督指导文物风险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文物风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文物风险单位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展室、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六)文物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安防、消防应急预案及举办展览、祭礼、庙会、游园等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十)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第七条

文物风险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定人、定岗,落实责任,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文物风险单位发生案件时,应迅速报警,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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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防范职责

第九条

文物风险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每年年初应同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年底组织进行考核;

(四)组织确定单位安全保卫要害部位,组织制订保卫措施加强防范;

(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保障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对保卫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请示、报告,要在三日之内做出明确具体的答复,紧急请示要立即答复;

(七)组织单位内部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

(八)对值班和警卫人员的工作情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九)组织对文物库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文物保管员调离岗位时,应亲自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十)组织对职工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半年至少一次;

(十一)按时参加上级或公安部门要求其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工作培训班,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

(十二)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主持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奖罚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

(二)按时参加上级或公安部门要求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工作培训班,及时传达有关精神和要求;

(三)组织保卫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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