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风险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甘肃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推进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甘肃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组织广大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动员群众推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指导。
第四条本规范适合全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章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重要工作,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会员、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六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每3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设9-11人,理事会由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
第八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1名,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设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村(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兼任。
第九条建立会员小组中心户和会员联系户,会员小组根据人口规模,以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交通便利的相邻小组为单位进行合理设置,在会员小组中,选举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会员为小组长(中心户长),每个会员联系3—5户育龄妇女家庭。
第十条广泛动员劳动致富能手、“五老”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加入协会组织,会员人数应占村(社区)总人口的10%左右,
第十一条会员加入协会组织时,要举行仪式,配发会员证,以增强其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十二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有工作阵地,挂计划生育协会牌子。建立“会员之家”,挂“会员之家”牌子,配备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协会宣传版面、宣传挂图和文体活动器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理事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理事会,研究解决协会工作重大问题;负责解决协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落实理事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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