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工作部署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
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
第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品提供者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提供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师生提供食品。
第十三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品经营活动。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应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十六条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十七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必须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单位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食品提供者贮藏食品必须按储存要求和条件进行放置。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并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学校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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