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
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
(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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