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调查报告
摘要。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优化人事结构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其发展速度之惊人,已经遍及各行各业,但是一直以来都没有有效的规制,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中存中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笔者的浅见。
文章共分为五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务派遣的概念,阐述劳务派遣的概念及国外对劳务派遣的定义。第二部分为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第三部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情况,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价值取向。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劳务派遣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建议
关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调查报告
1.导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称谓。国际劳工组织于1997年6月在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即第181号公约,对劳务派遣关系称之为“劳动派遣”。而与此类似的派遣现象,在日本和韩国被称为“劳动者派遣”(workerdispatch),在德国则被称为“雇员转让”,在欧盟国家多称之为“临时中介工作”(temporaryagencywork),而在美国则将其作为“不确定工作”(contingentwork)的一种,有的也使用“租赁劳动”(laborleasing)或“雇员租赁”(staffleasing)的概念,在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劳动派遣”。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在描述灵活就业形式时,使用了“劳务派遣”一词。这应该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一新兴用工模式的权威界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学者对劳务派遣这个称谓提出了质疑,认为应该将“劳务派遣”改为“劳动力派遣”。因为劳务是只能提供不能派遣的,只有劳动力、劳动者才可以派遣。笔者认为,在我国尽管对采用“劳务派遣”、还是“劳动力派遣”的称呼尚存在一些争议,各国对“劳务派遣”的定义不一,但对这一劳动关系的内涵的认识是趋于一致的:即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再根据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派出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2.1国外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劳务派遣约起源于1920年,由samuelworkman开创了“人力租赁”(rentedhelp),其雇佣一批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然后又训练妇女操作计算器,提供当时企业临时或短期的人力资源需求,这个类似派遣劳动者的做法逐渐演变成现在劳务派遣服务产业。
在1940年到1960年的20年间,派遣的工作型态在美国及欧洲各地普及起来。其中,美国是劳务派遣发展较早的国家。现今美国一些较为重要且具规模的劳务派遣企业多成立于1946年到1951年之间,如:kellyservicesinc.(1946)和manpowerinc.(1948),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发源于美国。在美国这一新的人力资源使用模式的带动下,比利时、法国、英国、荷兰、挪威等国家都逐渐采纳了这种人力资源利用模式。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以美国万宝华公司(manpower)来说,截止2004年底,共雇佣派遣了270多万名员工,涉及全球61个国家。其雇佣派遣的员工数量,甚至超过了ibm、微软、成为了全球最大的雇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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