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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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