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北京市绿化条例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义务植树

第四章绿地保护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

-1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3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

-5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臵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完,全文共3994字,当前显示11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