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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库工程方案规划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就我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主城区及各区县要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整体风貌,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要与城市整体风格协调并充分体现重庆主城区及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各地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鼓励在城乡建筑规划设计中继承和发扬川东和巴渝地区的传统建筑以及本土民居建筑的风格。容积率在1.0及1.0以下的两江四岸头排地块及城市重要区域必须采用地方传统的建筑风格。

2、在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应尽量不集中沿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布置,而应在兼顾城市空间形态和项目内部环境品质的基础上合理分布,富有趣味和变化,形成较为连续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

3、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在城市的各片区形成较为协调的城市建筑高度。在对风貌有控制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充分论证以提高城市景观品质,强化城市山水特征和传统文脉。

4、必须大力提倡中华文化在城市建筑风格中的传承,全市禁止在公共建筑和大体量建筑设计中采用西洋或欧式建筑风格

5、城市建筑应立足于场地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具有自身的文化内涵和形式特征,禁止照抄照搬、盲目模仿各种异域风格和似是而非、不伦不类的低劣建筑造型设计。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应体现城市街区的整体风格,形成连续协调的街道景观。

6、加强重要建筑的细部造型设计,通过对檐口、窗框线条、基座、装饰构件等部位的艺术设计,形成比例和谐、端庄大气的建筑造型,达到美观的艺术效果

7、乡村公共建筑和农民住宅要吸取本地乡土建筑的布局和造型特征,采用地方材料,结合乡村环境,形成适度集中布置、体现乡土风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风貌

8、高层建筑应通过艺术设计进行顶部造型,要求进行多方案比选,要避免采用建筑顶部纯装饰构架及大体量顶部造型

9、对高容积率居住地块的高层住宅建筑应采取简洁大方的设计手法,避免琐碎、花哨的造型。建筑群的临街形态和天际轮廓线应尽量有所变化。

10、在沿江、沿山和各类文化旅游、镇乡等低、多层建筑中要采用坡屋顶。主城区沿两江四岸、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傍邻四山的建筑,应进行一定范围的天际轮廓线分析。

11、鼓励优化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装饰材料运用。在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以及在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历史传承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的项目,应体现地方传统风格的建筑造型和设计元素,鼓励采取如青砖、灰墙、黛瓦等建筑语汇。

12、公共建筑和重要地段的建筑要采用美观大方、体现良好品质、具有较好色彩及质感的现代建筑饰材或富有特色的本土材料,其色彩、材质、比例划分及构造方式应与建筑的使用性质相吻合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13、禁止使用低档次的白色面砖和黄色、粉色等其它劣质瓷砖的外墙装饰材料,可结合建筑的性格特征适当使用青灰色面砖并采取横向比例良好的拼缝方式。建筑外墙应慎用色彩纯度很高的金属材料及原色铝合金门窗。

14、建筑沿街底层立面应简洁统一,原则上避免使用原色铝合金卷帘门

15、慎用玻璃幕墙。居住建筑和密度较大地段的公共建筑禁止大面积使用镜面玻璃和彩色玻璃以避免光污染并提高节能效果。

16、建设项目在色彩选用上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颜色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不能过分强调自我,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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