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结合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按照生活废弃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餐饮废弃物管理,是指对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二)对各类饭店、酒店、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三)对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内部食堂或餐厅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招投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
第五条本市餐饮废弃物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下列运行方式和措施:
(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饮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
(二)全程监管,即餐饮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
(三)集中收运,即餐饮废弃物由专业服务企业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
(四)统一处置,即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要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进行统一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
(五)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饮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饮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
(六)市场化运作,即对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即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负责全市餐饮废弃物的行业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市餐饮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协调本市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相关事项,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三)对本市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实施全程监控,进行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对本市餐饮废弃物处置场所建设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核算和监控餐饮废弃物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六)对产生餐饮废弃物的单位自行处置行为予以审核确认,实施监督管理;
(七)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
(八)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饮废弃物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九)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委托,对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餐饮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十)受理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停业或歇业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起草关于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正常运行;
(十二)对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单位的运行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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