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计
[2010]1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和壮大期企业,统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之后的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随时受理,每月按批认定一次。
第二章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办公室委托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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