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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5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七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权的机关和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作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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