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评级办法(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
第三条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
第五条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取消本安企业建设评级资格:
(一)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
(二)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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