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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23日,教育部、中宣部等十五部门以教财〔2012〕2号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基本要求、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食品供应、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附则10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基本要求4第三章人员管理5第四章食品采购6第五章食品贮存7第六章食品加工8第七章食品供应9第八章财务管理10第九章监督检查11第十章附则

1基本信息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略)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略)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略)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3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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