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乡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村值班干部。第三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任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掌握一门以上致富技能,具有带头致管事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2、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团结凝聚人心,善于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善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3、公道正派理念强。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平公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具备村干部基本条件的同时,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其他规定。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建和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组织开展“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无职党员设岗定职、流动党员“双向带动”、党员承诺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四议两公开等六大载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抓好本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公开,督促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7、领导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向乡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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