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激发村级班子活力,稳定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对村干部报酬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郎溪县关于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并在职的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含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两委”干部)以及计划生育专干,不包括由上级选派到村担任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的身份认定,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提供各村具体任职人员花名册上报,并经“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送交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村干部报酬的类型分为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类(指村两委主要干部和一般干部),同时根据年终任职目标考核实行绩效奖金制度。原则上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不超过2人,误工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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