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的通知》(黑财乡[20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条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收入资金等。
第四条监管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逐步建立起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组
织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
第六条预算资金监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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