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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提纲[推荐5篇]

一、交通法的性质和任务

1、交通法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5月1日施行。

《交通法》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行政法规。

2、交通法的任务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卫人身安全,保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正当权益,进步通行效率。

二、车辆和驾驶人

1、车辆

(1)机动车要登记

①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求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也要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机动车用作抵押和报废,都要进行登记。(2)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什么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果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依照规定悬挂并维持清楚、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果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不非法改装车辆

①不擅自改变机动车构造、特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

什么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构造、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不非法安装警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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