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修订)
能源局发布《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全文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益,推进矿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发展目标
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推动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地压、地温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煤炭产运需三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保障稳定供应。
第二章产业布局
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
第十条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神东、陕北、黄陇(陇东)、宁东基地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重点建设一批千万吨级矿井群;晋北、晋中、晋东基地加快整合煤矿升级改造,适度新建大型现代化煤矿;冀中、鲁西、河南、两淮基地做好深部资源勘查,建设接续煤矿,限制1000米以深新井建设;蒙东(东北)基地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云贵基地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大力整合关闭小煤矿;新疆基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
第十一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区定位、资源禀赋、水资源、市场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时序,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分散的矿业权,提高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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