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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城镇建设之我见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的现实意义

1.农村小城镇建设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力,使农业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有限的土地上,即使土地回报率很高,收入总量也难以有较大增长。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小城镇地处农村,农民进入小城镇,比进入大中城市的社会成本要低的多。促进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即减轻了大中城市的压力,又有利于城镇化的长远发展。

2.农村小城镇建设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工业化进程。一方面,随着农民不断向小城镇转移,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有利于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动农业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和普及,促进农业转向集约化经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小城镇建设可拉动建材、建筑、家电、家具等行业发展。人口的集中使乡镇企业产品有更多的销路,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企业发展的同时又为城镇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农村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二、中国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

中国的问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中国也必须要解决一般发展中国家都要解决的、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

1代工业社会进步所不可避免的资本的原始积累问题。不同的资本积累方式决定并形成不同的制度,也必然带来不同的制度成本。有鉴于此,有人曾经明确提出"两个历史阶段”和“两个基本矛盾”的理论框架,来概括农村小城镇建设面临的宏观经济问题。所谓“两个历史阶段”,是指改革前完成的中央政府工业资本原始积累和改革后开始的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所谓两个基本矛盾,则是指“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这一基本体制矛盾。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小城镇建设应提出的具体指导思想如下:

(1)农村小城镇建设的首要目标,应是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任何小城镇都必须做到有效地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缓和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基本国情矛盾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农村改革,虽然在一段时间里使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获得较大增长,但并不意味着农业面临的土地资源短缺的矛盾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事实上,农业耕地仍在不断减少,土地承载的农业人口也在不断增加,中国仍有大量农业劳动力剩余。以致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商品率低,积累率低,农民收入低”的不利局面相对城市现代化发展而言更显严重。因此,当前农村小城镇建设中任何法律的和政策的安排,都应该有利于农业人口非农化,缓解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

(2)小城镇土地制度必须体现农民作为农村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中国土地资源高度稀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是稀缺资源,

2其价格越高;其所有者交易地位越高。其土地从第一产业向

二、三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增殖收益,主要应返还给农业和农民。否则,必然造成稀缺要素加速流出农业,成为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重演导致农业衰落和小农破产的又一次历史性剥夺。

三、农村小城镇的建设的发展成因

80年代以来,无论是体制变革的深度还是广度,农村都比城市要大得多,因而小城镇的发展也受到了这种不同步体制变革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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