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7〕18号【发布日期】
2007-07-23【生效日期】
2007-07-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4〕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锁定现有债务,采取措施逐步化解旧债,坚决防止新的债务发生。通过化解债务,减轻乡村负担,化解农村矛盾,为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认真清理核实已有债务,从实际出发,根据县(市)乡经济能力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因偿还债务影响乡村工作正常运转。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各区、县(市)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化解办法,不搞“一刀切”和一个模式。
(三)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确定部分乡村进行化解债务试点,重点解剖分析,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市选择5个乡镇20个村作为试点。各区、县(市)均要选择1―2个乡镇和部分行政村进行试点。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矛盾,解决好各种债务纠纷,消除化解债务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未完,全文共3053字,当前显示9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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