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4]21号【发布日期】
2004-11-19【生效日期】
2004-11-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搞好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确保农民减负增收,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既要保持农村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又要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固有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努力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同时,重点对乡(镇)机构、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
(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客观对待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着力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免征、三项改革、六个完善”。。
(一)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
1.从2004年度起,农村所有耕地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的机动地、开荒地以及其他原不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可继续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
2.对税费改革后(呼兰区2001年至2003年,其他地区2002年至2003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和其他应收取的费用,有能力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继续组织征收;确无能力缴纳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参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财政所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对税费改革前(含2001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和提留、统筹款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核销,不再向农民收取;符合减免规定的予以减免;符合规定、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的,登记造册,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
3.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财政和村组织减收,由上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未列入农业税决算的计税面积及计征税额,因免征农业税而带来的减收,由各区、县(市)自行解决。。
(二)改革乡(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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