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指导意见(报政府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普及
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评估验收工作,确保2012年全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9]188号)精神,本着“精简、效能、务实”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的对象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的对象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对市辖区评估验收时,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时接受检查,主要对象是市人民政府。
对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评估验收,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规划目标,分期分批进行。提前达到验收标准的,可以在前一批次安排验收。
二、验收的指标与内容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和指标体系进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核心指标是辖区内户籍适龄人口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教育中1
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以及普通高中附设的职业教育、高等职业院校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等。
三、验收的组织
成立自治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编办、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的负责或分管(联系)同志组成。自治区教育厅、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验收的具体工作。
验收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自治区教育厅及市、县(区)教育系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3个验收组(每组不超过5人),分别对普及程度、组织领导、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核查。
验收过程中,可邀请自治区人大、政协联系教育工作的领导参加。
四、验收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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