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程序和设置
内容摘要:
一、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需要改革
在我国,司法权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的主权可以依据国家的职能而进行划分,但司法权应当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法院进行分割。每一个法院都应当被认为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构,都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地方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的统一性也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条件。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等,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并在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州法院要从属于全国的最高的司法机构即最高法院。由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司法权更应当强调统一。
一、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需要改革
诚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并不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是完全分开的,或者说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来自于地方权利机构的授予,并应当成为地方的司法权。我们认为,虽然地方法院的机构要由地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但司法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并由国家法律统一授予司法机构行使。尽管国家权力本身可以在不同的机关进行分配和实行相互制衡,但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存在着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问题。各级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都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地方的自治权。
为什么要强调司法权的统一性呢。这首先是由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强调司法权的统一性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了保障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必须强调司法权的统一。另一方面,司法权的统一对减少和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权是统一的。其原因在于司法权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的主权可以依据国家的职能而进行划分,但司法权应当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法院进行分割。各个法院都应当被认为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构,每一个法院都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的统一性也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条件。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等,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并在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州法院要从属于全国的最高的司法机构即最高法院。由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司法权更应当强调统一。目前,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而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裁判不公的主要原因。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出于维护本地去利益的考虑,干预民事经济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一方当事人,而法院则因难以抵制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而在审判活动中置国家法律与案件的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如少数法官将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曲解为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或者由于收受本地当事人请吃送礼等原因,而不能作到严肃执法、秉公裁判,也有一些法官为办“关系案”和“人情案”甚至“金钱案”而偏袒本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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