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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根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渝教办[2006]4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以强化规范、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宗旨,促进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办法。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职责明确,权益共享。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审批、立项和结题验收,对所有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四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理。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市教委直属单位、专项课题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本区域、本系统或本单位承担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监督。

委托管理分工如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管理;教师教育与教师培训研究专项课题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设在重庆教育学院内)管理;教育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由重庆市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管理;其他专项课题由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市教委直属单位和各高校(含高职、高专)承担的课题由本单位(本校、院)科研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章立、撤项管理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年度课题每两年设置一次,专项课题根据需要设置。每类课题设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第六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立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1名、主研人员6名、参研人员6名、课题承担单位1个。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拥有课题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课题立项通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不得无故终止。课题申请严格按照课题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经专家评审后确立为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研人员按规定参加立项培训、按要求修改完善课题方案并上报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七条撤项处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作撤销处理,在相关网站上予以通报。有资助经费的课题追回所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从课题被撤项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2.以课题名义营利

3.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9.擅自变更课题

8.获准延期,但延期时间超过两年仍未能结题者

10.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11.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开题管理

第八条所有立项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须按时举行开题会。开题会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开题申请表(附件1),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开题须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开题会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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