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的承办、审核、审批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二)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四)群众投诉的查处;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为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的代理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4)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回避的形式,主要有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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