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一条送达工作制度是指烟草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制度。
第二条送达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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