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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