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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6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六、删除第十四条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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