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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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档案),是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鉴定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接受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工作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档案、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文件材料档案。具体鉴定工作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部门各类工作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鉴定工作档案应当于工作完结之日起30天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鉴定工作档案应按照一机构一档、一档一卷或多卷,一案一卷或多卷的原则立卷。
第八条鉴定工作档案的整理标准及要求:
(一)编号
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好后,应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上逐页编号,页号位置统一编写在正页的右上角。双页书写的文件两面编号,背面编在左上角。
(二)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应用计算机输入填写,打印一份,随卷装订。再全部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全引目录,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三)备考表的填写
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填写清楚。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案卷的装订
案卷装订前去掉文件材料上的一切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要进行修补。卷内纸张大小应统一为a4。装订案卷必须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统一使用档案局监制的“国际”卷皮,装订线统一采用白色中粗棉线绳。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第九条鉴定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定期分为三十年和十年)两种。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做好鉴定工作档案移交工作,并完成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鉴定工作档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
第十二条对于每年司法鉴定工作中形成的许可、投诉、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档案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查阅、调取鉴定工作档案,应经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登记。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形成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附件:
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未完,全文共4133字,当前显示13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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