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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