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一、法律文件

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提及:广义的商业贿赂不仅包括为促成商品交易、排斥竞争对手而实施的贿赂行为,还包括其他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贿赂行为,比如生产厂家为获取生产许可、建筑单位为提高其资质级别而向有关管理部门行贿。我们倾向于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作广义的理解。

二、报刊报道

清远市阳山县30多个食品批零商致电本报时透露,今年年初,阳山县工商局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检查,据商户张易说:“查完账本和进货单,给我们做了一些笔录,然后告诉我们,我们都违法进行了商业贿赂。”

张易经营着一个批发兼零售的店铺,面积大约60平方米,主要是经营一些饮料、调味品和酒类。目前已关门停业。张易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书面行政处罚书,但是已经有阳山县工商局的电话通知了。

处罚的理由是商业贿赂。“工商局说,我卖王老吉的返利是商业贿赂,而收取一些‘堆头费’也是商业贿赂。”按照他与王老吉的合同,如果他能卖掉2万箱,就可以获得5200元的返利,这被定性为商业贿赂,除了要没收,还要罚款5万元。他想不通的是,这是和厂家签了合同的“惯例”,几乎每家厂商都是如此,怎么突然间就成了违法行为呢。

与张易有着相同经历的王山,则已经收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从事酒类的批发零售。这份告知书称,他以“陈列费”名义收受商业贿赂360元,以“返利”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540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

而另一商户李阳接到的处罚书中称,他在2008年曾以“入场费”的名义支付了阳山某超市商业贿赂款300元,也被处罚款5万元。

令这些商户想不通的是,厂家给的“折让”、“堆头费”、“进场费”,都是“生意惯例”,从未听说是违法行为。“卖统一鲜橙多,厂家给的‘折让’是卖完100箱就送4箱,一箱也就挣个四五毛钱利润,有些折让还是厂家配送到下面各个零售点的。”一位商户告诉记者,这4箱鲜橙多被折算成144元现金后,也被认定是“商业贿赂”。

阳山县工商局副局长古信标说:这次整顿中发现的批案,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行为,也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未完,全文共3367字,当前显示10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