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精选]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作者:|来源:国土资源部|【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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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63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矿井建设用地指标,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德外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100011)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1000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用地:
(未完,全文共7031字,当前显示14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