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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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