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镇政规发〔2011〕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6月20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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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规范的名称。对于制定条件暂不成熟又急需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可以冠以“暂行”两字;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2—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处罚项目;
(三)行政强制项目;
(四)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政府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下一年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拟订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上位法或者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有必要在当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计划项目。
—3—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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