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
(试行)
国家林业局2006年6月
1总则
1.1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简称《编制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
l.0.2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可参照国家和本规定执行:l.0.3《可研报告》审查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投资估算审查三个程序与阶段。审查内容严格遵循《编制规定》。
1.o.4《可研报告》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2符合林业发展总体建设规划。3有效促进和提高林业综合效益。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1.0.5本办法所称《可研报告》审查,是指审查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内容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1.0.6《可研报告》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审批或使用。2审查程序与主要内容2.0.1建设单位送审《可研报告》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审查《可研报告》函件(正式公文,原件)5份。
2由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含前引部分、正文部分、附表、附图、附件,均为原件)5套。
3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凡涉及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可研报告》,应同时附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4工程咨询合同1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事业(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6大中型项目,应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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