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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粮食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f@chinalaw.gov.cn。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征求意见稿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粮食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从源头上保证国内粮食供应能力,又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还要在消费环节合理利用和节约粮食。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中关于粮食的定义,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考虑到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目前国家对油菜籽、油葵等的生产、流通采取了与谷物类似的支持性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考虑到薯类与谷物既有共性,也有区别,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薯类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除不适用收购许可、储存备案规定外,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二、主要法律制度

(一)市场配置粮食资源


(未完,全文共2621字,当前显示8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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