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未完,全文共1165字,当前显示37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