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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一些意见指导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观澜庭(案)终字[2009]558-1号

申请人。江早红等261人。

员工代表一:江早红,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江口办事处同义村江店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08165229。

员工代表二:袁佩佩,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兰溪镇戴家洲村七组,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09278223.

员工代表三:冯玲,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璧山县大兴镇长隆村2组,身份证号码:500227198712161829。

员工代表四:夏四花,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夫子河镇西垸村西程垸59号,身份证号码:422124196605183967。

员工代表五:顾继景,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占城镇李元村38号,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0508783x。

委托代理人。赵淑贤,观澜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职员。1

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新田腾龙工业区第一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颜聪裕。

申请人江早红等261人诉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五名员工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赵淑贤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59位申请人2009年3月至4月份工资(包含陈南娥等3名申请人的产假期间工资)共计754508元。(详见权益登记表)

2、被申请人支付其中137位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75038元。(详见权益登记表)


(未完,全文共2501字,当前显示7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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