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程序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3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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