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终稿(新)改1
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臵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医务、护理部门负责监督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二)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为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护士长负责督导科室医务人员及保洁员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等工作,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臵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
机构内处臵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等知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进行培训及管理指导工作;
(四)后勤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暂存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与环保部门焚化场的交接;
(五)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应当与物业公司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
(六)安全保卫部门应对出入医院的废品回收车辆进行检查,防止医疗废物由医院流向社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臵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除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及排泄物污染的口罩、帽子、棉签、鞋套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外;其他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无论是否被污染,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五)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监管,交由具有安全处臵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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