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思路
法院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两方面内容坚持自愿原则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首先,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活动,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其次,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法院调解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进行调解。
五、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解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解开始的时间可以是判决前诉讼的各个阶段。调解活动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进行,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特别授权,可由代理人参加调解。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志外,仍应出庭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出具本人的书面意见。在调解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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