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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08]41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预防和处置各类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预防和处置行政争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涉灾行政争议处置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是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基础;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集中精力搞好恢复重建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置恢复重建中的行政争议,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行政权力规范运用,有效预防和处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已有的涉灾行政争议要加以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妥善处理,力争使其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对无法化解的要引导其在法制的框架下解决,切实防止因处理不慎导致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

化解行政争议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规划调整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时,要做好对灾毁耕地的灾情评估,按照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分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并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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