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意见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6.19”特大洪灾给我县城区住房造成严重损失。为确实做好城区居民灾后重建工作,尽快解决因洪灾毁损而无房居住的城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安置,结合《**县城区总体规划》,加快灾后重建步伐,确保城区居民住户灾后得到妥善安置。
二、重建办法
1、重建对象。指城区因今年“6.19”特大洪灾造成唯一自有合法、且自住的住房倒塌、严重危房的居民户。
2、扶持政策。
(1)原房用地补偿。对住房倒塌户和列入近期建设的桔子洲片、电炉厂至二中沿河一带的严重危房户,退出的旧房用地由县国土局收储,并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原房用地面积。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按所处地段基准地价的40%给予补偿;属出让用地的,按所处地段基准地价的40%给予补偿,再按原已缴纳的出让金标准退还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2)原房面积补偿。对列入近期建设的桔子洲片、电炉厂至二中沿河一带的严重危房户,由评估机构对其合法产权进行评估,经确认的原房有效面积可用于等面积调换安置房,调换后多余有效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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