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封山育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封山育林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和国家有关工程封山育林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封山育林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自治区安排专项投资,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实行工程化管理的封山育林项目。包括独立的封山育林工程和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石漠化治理等工程中的封山育林项目。
第四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年度计划任务;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按年度计划任务编制的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作业设计;
(三)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程和办法;
(四)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第五条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连片封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经营,优先培育生态公益林的原则;
(三)以封为主,封造结合,提高成效的原则;
(四)封山育林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未完,全文共2057字,当前显示6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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