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进度进展情况,加强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和控制,使工程建设全面、有序、均衡地进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任务,根据《合同文件》和《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总工期及各标段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对进度计划实行阶段性目标管理,以阶段目标确保终期目标。
第三条。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对承包人进行季度、月目标计划管理,下达年季度、月计划任务;总监办、驻地办并对承包人旬目标计划管理。
第二章计划报批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施性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查,上报项目办批准后方可开工实施。
第五条。项目办根据合同文件和项目总体工期的要求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阶段目标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施工组织计划、月目标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查,报项目办审定后下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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